瑞典检察院以自然人Imran Syed涉嫌侵犯商标权和有关文字和艺术作品著作权罪,提起公诉。瑞典最高院受理本案后,请求欧洲法院就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2018年12月19日,欧洲法院公布裁定结论(案件号:C-572/17)。
Imran Syed在斯德哥尔摩市(瑞典)经营一家零售商店,销售印有摇滚乐图案的服装和配饰等。除在该商店销售外,Imran Syed还在该店仓库以及一间位于斯德哥尔摩市Bandhagen郊区的仓库中存储同款上述商品。经侦查发现,Imran Syed的商店定期从上述仓库补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嫌疑人销售印有他人受保护图案作品的商品,那么其仓库中存储的相同商品,是否也属于在售商品?
欧洲法院在该案裁定中重申,即使上述行为(仓储行为)并未导致受保护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仍然可以认定构成《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信息化社会中统一有关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指令(第2001/29/EC号)》第4(1)条规定的侵犯专有经销权行为(引自2015年5月13日,Dimensione Direct Sales and Lbianca案裁定书,C-516/13)。因此,未经权利人同意,为销售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或者复制品目的所做准备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经销权。尽管销售行为不是认定成立侵犯经销权罪的要素,除证明涉案作品在销售行为发生的成员国内受保护外,还需要证明嫌疑人具有不经权利人同意向公众销售涉案商品的真实故意。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店中销售印有受著作权保护图案作品的商品,同时在仓库中存储有同样的商品,足以表明存储商品也是为了在该商店销售而储存,因此,上述存储行为构成所述销售行为的准备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经销权。
尽管存储仓库与销售店铺之间的距离可以用以证明存储仓库的涉案商品具有在销售店铺进行销售的意图,但是这一证据本身并非决定性证据。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从争议存储仓库定期向商店补货、财务账本、销售订货量与商品存储量的比较、或者相关销售合同等。
本案最终裁定,未经权利人许可,零售商在商店许诺销售与其在仓库中库存商品一致的商品,并且有证据证明具有在保护作品著作权的成员国境内销售该库存商品的真实意图,那么上述存储商品行为属于侵犯权利人专有经销权的行为。认定是否存在在一成员国境内销售库存商品的意图时,不能仅凭存储仓库与销售店铺之间的距离加以判断。
欧洲法院通过本案裁定,再次出击,解决频繁给创作者带来痛苦影响的售前准备行为等著作权侵权行为或手段。
作者: Juan José Cas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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